为了适应学校新的发展形势,加强学科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实现“建设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特色鲜明的地方大学”的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引进原则
1.博士引进主要围绕优秀学科团队建设进行,重点引进各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博士,优先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支撑学科、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需要的优秀人才以及学校紧缺的专业人才。
2.必须按需引进,注重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2.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较好,善于团结合作,具有优良的团队精神。
3.身心健康,具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引进对象
(一)急需专业博士
急需专业以年度公布专业为准,年龄不超过40岁。
(二)博士
具有博士学位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第一学历为高水平大学全日制本科,本科、硕士和博士所学专业一致或相关,理工科博士年龄在33岁以下,其他学科博士年龄在35岁以下。业绩突出的博士,经学校认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人才引进程序
1.招聘计划的制定。学校根据各院、部申报的引进计划,结合学校发展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省人事部门批准。
2.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方案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后,公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等事项。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发布。
3.资格审查。应聘者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资料,由学校人事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查
4.考核。考核以学术报告或试讲的形式进行。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组织,由用人单位领导、相应学科(学术)带头人(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教务处相关负责人组成专家评议组,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议,由评议组组长签署评议意见。
5.学校根据专家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拟引进人员。
6.体检。拟引进人员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引进。
7.聘用。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员的调入、聘用等手续。
五、附则
1.博士引进计划及待遇按年度确定,另行公布。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博士引进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