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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13]26)-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0日 10:25  

校政发〔2013〕26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的通

各学院: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经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起草,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学院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理工学院

2013年9月10日

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违纪和作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考试(含考查、测试),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物的;

(五)未经允许,私自带草稿纸并使用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翻阅试卷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携带证件,坚持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但不属于代考行为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 ,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四)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五)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七)考生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三)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传送纸条,互对答案的;

(四)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同一考场中有两份及以上答卷雷同,经确认属于抄袭的;

   (五)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考试时携带并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考,开考前在监考教师劝阻后未自动离开考场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换试卷、答卷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经认定是通过使用网络或电子设备获取答案的;

(十)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要求他人替己或替他人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造成考试延误或停考的。

第十条 其他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凡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规受警告处分的,视情节可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当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违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因考试违规曾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考试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以考试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视为无效证书,由学校收回或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规的学生,须在当堂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说明(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当堂监考的至少2名教师和督察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作弊)”字样,试卷随原班级存档。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核实学生违规情节后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按程序予以纪律处分,并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凡毕业班的学生,临毕业学期考试违规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不得参加当学期该科目的考试。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期内,不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待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再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作推迟一年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处理,处理期内,可申请继续修读课程,一年后,可申请审核其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考试违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所有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或教育部门(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违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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